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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一YOUNG】关于建设项目变动的疑问的回复

环境监测政策法规

  • 我是企业一名普通员工,从事环保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对于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涉及到的变动,存在以下疑问:根据环发[2015]52号文件规定,如果一个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变动,而且变动在此文件附件《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有所规定,例如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建设项目中储罐总数量或总容积增大了30%及以上,那么,是否还要由环评单位对此变动可能导致的环境影响进行详细分析,以确认此变动是否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是否加重?建议部长及时给予明确答复,以便企业对于建设项目变动及时进行判定,及时委托开展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工作。谢谢!
    回复:你的来信“关于建设项目变动的疑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所列举的“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建设项目 中储罐总数量或总容积增大30%及以上”,已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附件中列明,该情形的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属于重大变动,应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重新编制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需单独通过确认其环境影响是否显著变化来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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