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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质检总局下发名为“582号文”的通知表示,9类69种产品需要赋监管码才能上市,过渡期不得超过半年,今年春又表示过渡期不得超过今年12月31日。69种产品中绝大部分为食品。今年4月公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则使监管码具备了强制执行力。 监管码入法,这引发企业的大规模反对意见。今年2月,全国数十个食品龙头企业在北京,对《草案》提出几十条修改建议。讨论内容最为集中的一条就是电子监管码的问题。19家企业并上书相关部门,提出该监管码制度对保障食品安全作用不大,而且成本高昂,实际操作也不科学。之后又有两家企业加入上书行列。食品行业内就监管码曾召开大小讨论10余次。现将监管码从食品安全法中删除,质检总局日后推行则将不具备了法律支持。 “我想大多企业都是非常愿意的。”昨日,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标准法规经理李琴表示,由于仍有一些政府部门在推广该监管码,当前伊利也尚处建设阶段。“我们也在观望,等确定的消息,看看其他同行是怎么做的。” 美国玛氏在华的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法律相关负责人李宇昨日也表示,这是个让人高兴的结果。食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马勇表示,会将这个结果原原本本的反映给各个有意见的食品企业。
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环境保护部函环函〔2009〕124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军工企业偶发噪声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环文〔2009〕4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于非城市区域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行为的监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处理因该类环境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地方性法规、地方ZF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地方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或相关方不同意调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仅对工业企业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管理提出了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方法。该标准不适用于昼间工业企业偶发噪声排放的环境监管。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请问在哪里可以下载到 全国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