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冬天
第1楼2011/12/19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制(修)定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地方标准制(修)定项目。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采用招标、委托、申报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地方标准的研制工作。
第十三条 承担地方标准研制工作的单位应当与省卫生厅签订地方标准制(修)定项目委托协议书。
地方标准研制的经费以承担单位自筹为主,省卫生厅据年度财政经费预算的情况,适当予以补助。鼓励企业出资开展地方标准研制工作。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研制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研制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真实性。
地方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使用单位、科研院校等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五条 地方标准研制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地方标准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地方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材料等送审材料及时报送秘书处。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草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号:
(一)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二)汉语拼音字母“DBS42/”加上“3位代号顺序号”-“4位年代号”,组成湖北省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编号示例:DBS42/×××(代号顺序号)-××××(年代号)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以及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十九条 经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条 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地方标准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必要时,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部分省食标委委员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去年冬天
第2楼2011/12/19
主持人应当组织编写审查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并将会议纪要等资料提交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审查的地方标准,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向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地方标准(草案)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地方标准,由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会同地方标准(草案)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地方标准审查通过后,研制单位应当在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报送省卫生厅。
第二十五条 地方标准报批稿报批前,应当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征集到的修改意见进行研究,进一步完善地方标准报送稿。
第二十六条 审核通过的地方标准,省卫生厅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七条 地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或解释时,省卫生厅以公告形式发布地方标准修改单或说明,与地方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对需要修订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纳入地方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三十条 省卫生厅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和相关单位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等有关单位应健全地方标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第三十二条 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的,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依据。
第三十三条 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地方标准制(修)定工作由省农业厅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食品质量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地方标准实施前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