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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非强制检定仪器进行检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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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8
  • 私聊

仪器检定/校准/计量

  • 根据国家《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规定: 一、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三、企业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进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使用。
    生产企业的的非强检设备都是按照规程周期检定的,甚至很多厂都建了标,根据上述办法,完全没必要检定,为保证正常生产需要进行内部校准即可,也不需要花钱请第三方或者送到计量所。实际中99.9%厂都将设备进行检定,这么做的法律依据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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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1楼2018/09/28

    应助达人

    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定,进行内部校准即可,没必要将全部计量设备再花钱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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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2楼2018/09/28

    应助达人

    依据就在这里:《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规定: 一、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企业可根据计量器具使用的实际情况,对产品质量的影程度,决定检或不检,如果决定检的话,检定的周期由企业自已决定,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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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水有渝

    第3楼2018/09/28

    应助达人

    从文件上看,计量溯源是肯定要的,可以选择检定,也可以选择校准,校准即可以外送也可以内校,但内校需要校准人员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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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ng566

    第4楼2018/09/28

    应助达人

    检定周期常按照行业的习惯做法来定,大多是一年,虽说不得干预,但外审人员是可干预检定周期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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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5楼2018/09/28

    应助达人

    那是因为我们要他给我们CNAS、IS9000等证哦!这不能叫干预,从某种意义上是交换。你说是吗?

    tang566(tang566) 发表:检定周期常按照行业的习惯做法来定,大多是一年,虽说不得干预,但外审人员是可干预检定周期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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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ng566

    第6楼2018/09/28

    应助达人

    可以这么说。

    刘彦刚(pxsjlslyg)发表: 那是因为我们要他给我们CNAS、IS9000等证哦!这不能叫干预,从某种意义上是交换。你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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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7楼2018/10/05

    应助达人

    《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发布的第6号公告,该公告已明令废止。检定周期也并不是由企业自己决定,而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检定规程)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即检定周期不得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你可以自行确定是否缩短。再说任何承检机构也不可能会违反检定规程出具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间的《检定证书》。总而言之,超过检定周期要么送检,要么撤离现场或在醒目处张贴“禁用”标识。如果想长于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期限,唯一的办法只能是以“校准”方式溯源,自己做计量确认,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任何单位不得干涉”说的是检定方式(自检还是委外检),而不是检定周期
    该《公告》发布的年代,国内尚没有开展校准活动,所以现行的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是严重滞后的。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依据就在这里:《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规定: 一、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企业可根据计量器具使用的实际情况,对产品质量的影程度,决定检或不检,如果决定检的话,检定的周期由企业自已决定,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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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8楼2018/10/05

    应助达人

    路云(luyunnc) 发表: 《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发布的第6号公告,该公告已明令废止。检定周期也并不是由企业自己决定,而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检定规程)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即检定周期不得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你可以自行确定是否缩短。再说任何承检机构也不可能会违反检定规程出具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间的《检定证书》。总而言之,超过检定周期要么送检,要么撤离现场或在醒目处张贴“禁用”标识。如果想长于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期限,唯一的办法只能是以“校准”方式溯源,自己做计量确认,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任何单位不得干涉”说的是检定方式(自检还是委外检),而不是检定周期
    该《公告》发布的年代,国内尚没有开展校准活动,所以现行的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是严重滞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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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真学习了你的回复,希望你能给出你截图的祥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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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9楼2018/10/05

    应助达人

    你可以将截图下载到本地电脑上,然后打开放大看。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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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10楼2018/10/05

    应助达人

    你觉得《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发布的第6号公告,该公告明令废止应该是政府层面加强对非强检的管理,还是放宽对非强检的管理呢?

    路云(luyunnc) 发表: 你可以将截图下载到本地电脑上,然后打开放大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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