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YQ
第10楼2020/06/11
大家提到的可能来源2018年的意见,但这个也是CMA,非CNAS认可。
2018年1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
(三)规范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
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相关业务委托,涉及未取得资质认定的项目,又需要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时,相关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得加盖资质认定(CMA)标志,并应在报告显著位置注明“相关项目未取得资质认定,仅作为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或类似表述。
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3/t20180309_5645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