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oro
第8楼2020/03/26
老兵,您好!
关于结果保留位数还有一个疑问,就是样品稀释倍数很大,最终结果也很大,该怎么上报结果?
例如:《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03-2009)方法2 直接分光光度,标准中说明“当计算结果小于1mg/L时,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大于等于1mg/L时,保留3位有效数字。”
当计算结果是0.04525mg/L,上报结果是0.045mg/L;
当计算结果是0.4525mg/L,上报结果是0.452mg/L;
当计算结果是4.525mg/L,上报结果是4.52mg/L;
当计算结果是45.25mg/L,上报结果是45.2mg/L;
当计算结果是452.5mg/L,上报结果是452mg/L;
当计算结果是4525mg/L,上报结果是4.52*10^3mg/L。
不知道我这么理解对不对?
老兵
第9楼2020/03/26
以上理解完全正确。这里说明下,一般规定报告数据的保留小数不能超过检出限,由于挥发酚的检出限为 0.01 mg/L,因此允许多保留一位。
Insm_1a72361a
第10楼2020/09/17
这里想请教一下,如果检测标准给出的是ug/m3,排放标准限值给出的是mg/m3,为了直观,报告是否应该以mg/m3出。比如说《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2013)里铅的检出限为0.2ug/m3,方法里结果表示方法规定为保留3位有效数字,实测结果如果是1651ug/m3,报告是否应该报1.65mg/m3?如果实测结果为0.612ug/m3,报告是否应该出0.0006mg/m3而不是0.000612mg/m3或6.12X10-4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