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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快检方法的认定、再评价、监督管理的综述(二)再评价

食品常规理化分析

  • 来源:《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 294号(2011年06月30日 发布)

    一、时间要求:

    每两年进行一次再评价。

    二、检测方法的再评价程序:

    • 申请人每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汇总,于当年11月30日之前将《认定方法生产情况报告》、《认定方法使用情况报告》和《认定方法投诉及处置情况报告》等再评价材料报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本辖区内日常监督检查中使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情况进行汇总,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提交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审评专家对认定满两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再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再评价报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再评价报告,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名录进行调整。


    三、审评专家资格要求(同样适用于初次认定):

    •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库中选取,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 相应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 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审评工作;
    • 本人不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相关企业任职和兼职。
    四、其他:

    • 申请人所在机构人员和直接参与方法研究的人员不得参与审评。
    • 有可能对审评公正性产生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员不得参与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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