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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2022/08/23
根据国家对术语“测量结果”的定义,原则上都应该包括“测得值”和测得值的“测量不确定度”两部分信息,缺一不可。但,对于“第一方的实验室”这种内部实验室(包括质量检验站、理化实验室、校准实验室等),都是严格按经相关主管领导进行了“有效性确认”的文件实施测量,这些文件在有效性确认时,已经通过不确定度评定证明该测量方法满足本单位特定被测对象的测量要求,这是被本单位共认的事实,因此在检测报告中“不确定度”信息可以作为“缺省条件”不再给出。但,如果测量者偏离了经有效性确认的方法实施测量,即石头雨版主所说的“标准变更”,或偏离标准,就必须给出测量不确定度信息。对于外部顾客,还是应该按双方合同确认的文件规定处理,但给出不确定度肯定没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