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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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执行
    7月24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执行。作为《食品安全法》法律规定的细化和实施细则,《条例》对于强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意义显而易见。而在《条例》正式出台之前,4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曾就《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近万条。   【追踪采访】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相比《条例》草案,《条例》主要在3个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修改,一是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以及食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 二是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监管部门在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体制中的相互协调、衔接与配合 三是将食品安全法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记者通过对照《条例》与《条例》草案发现,大大小小的修改共有50余处,其中不乏一些重要的修改。   修改重点一:食品安全标准   在《条例》草案中,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是放在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中 而在《条例》中,“食品安全标准”被“单拎”出来成为第三章。除了位置改变之外,在具体规定上也有一些值得关注的修改:   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   针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将启动前提从7条减少至5条,“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等内容被删除   对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组成,由“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的代表组成”改为“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修改重点二:食品生产经营   《条例》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增加了具体规定,即“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 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另一个重要修改是《条例》将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从4年改为3年。   另外,《条例》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等内容。   在食品召回的规定中,针对因食品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情况,《条例》规定,如要重新销售,食品生产者除了采取补救措施确保食品安全之外,还应当在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除此之外,《条例》还明确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修改重点三:进出口食品监管   《条例》明确规定,进口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条例》对进口食品报检增加了具体规定,即“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条例》还要求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修改重点四:法律责任   《条例》突出了对当地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处罚力度,规定如果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应依法对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对当地监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条例》还增加了对于违法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处罚规定,即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记者点评】   通过对照《条例》和《条例》草案,我最大的感觉是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我监管,包括企业与监管部门的配合,企业与消费者的信息沟通等等。在不放松政府监管的前提下,提高企业的自我监管意识和违法成本,应该是一个值得肯定的方向。   从起草草案到公开征求意见再到正式公布执行,《条例》用了半年多的时间。然而,从检验《条例》的效果到最终实现制定《条例》的目标,我们需要更多的时间。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 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 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 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 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七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九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六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FDA修订食品添加剂条例
    原标题:FDA修订食品添加剂条例,允许对某些肉及家禽产品进行辐射处理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于11月30日发布一项最终规则,修订美国食品添加剂条例,它规定了非冷藏以及冷藏的未煮的肉类、肉类副产品和某些肉类食品可接受最大吸收剂量为4.5KGy (Kilogray)的电离辐射处理,以减少食源性致病菌,并延长保存期限。   另外,FDA已发布了一项单独规则,将条例涵盖的非冷冻家禽产品和冷冻家禽产品接受电离辐射处理的最大允许吸收剂量分别增加至4.5KGy和7KGy,并取消了在家禽辐射时使用的任何包装必须有氧的限制(即允许使用气调保鲜包装(modified atmosphere packaging)和真空包装)。条例涵盖的家禽产品包括新鲜(冷藏或非冷藏)或冷冻未煮的产品,主要为(1)整只或部分的9 CFR 381.1(b) 所定义的“即可烹煮家禽(ready-to-cook poultry)”(含或不含非液体调味品)或(2)机械分解的家禽产品(整只或部分家禽经机械去骨而生产成的全粉碎原料)。   以上规则已于11月30日生效,但相关利益方可在12月31日前提交任何异议。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新华社电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4月23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如下:   关于起草草案的总体思路。一是进一步明确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二是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三是将《食品安全法》确定的较为原则的制度加以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此外,对《食品安全法》已经作出具体规定的内容,实施条例不再重复规定。   关于草案的主要内容。草案共57条,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食品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规定餐饮服务者的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强化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草案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职责规定,强化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强化了地方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的责任。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标准规划的制定等工作的负责部门。强化了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   三是细化《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了应当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情形。细化了召回食品的处理制度。规定了食品复检制度。细化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制度。明确了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的内容。此外,草案还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的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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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获通过 食品犯罪者终身禁入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食品安全条例、湿地保护条例   食品安全犯罪者终身禁入  8公顷以上湿地将实行占补平衡保护  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上,到会的53名委员全票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从明年4月起,生产经营问题食品构成犯罪的,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在此前的两次审议中,多位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都强烈要求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者加大惩处追责力度,不仅要加大行政、刑事惩处,更要加大信用惩戒力度。立法机构充分吸收审议意见,在本次提交的表决稿中增加了创制性条款:“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一条款的通过得到常委会委员的普遍好评,大家认为,食品安全作为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基础民生项目,怎么重视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必须加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者的违法成本,才能有效减少食品安全问题。  此外,表决稿中还恢复了审议稿中被删除的问题食品“区域退市”等临时控制措施规定,并规定本市成立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针对食品生产加工环境、条件、工艺流程、操作规范、管理规程等方面存在风险隐患的情况,将进行风险评估。市食品办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和违法信息等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本报讯(记者 王皓)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新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规定,从明年5月起,本市面积在8公顷以上的湿地将统一列入湿地名录实行占补平衡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垦、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这部新条例确立了本市湿地名录保护的新机制,面积8公顷以上的湿地,都应当列入湿地名录,其中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以及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库塘湿地、具有生态系统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湿地等还应当列入市级湿地名录。  条例同时规定,列入名录的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垦、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对于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必须占用的,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并要求在指定地点补建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未按照湿地恢复建设方案在指定地点补建的,将按照占用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最高5000元的罚款。  此外,条例将对侵害湿地行为的罚款额度从初稿的最高10万元提高到最高50万元

  • 【讨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精彩观点有积分奖励!!!!

    2009年7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发布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的出台,完善了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对我国食品生产、监管、消费以及进出口等方面都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也会随之发生一系列变化,监管部门、企业和消费者应当积极应对。本次食品安全大家谈将讨论《实施条例》出台以后引起的各方面变化以及我们应采取的应对措施。1.《实施条例》有哪些新的变化,企业、监管部门、消费者该如何适应?2.《实施条例》有哪些内容条款很好,应该大力贯彻?3.《实施条例》还有哪些不足的地方?欢迎讨论,精彩之处,积分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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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条例相关的仪器

  • 食品重金属检测仪 400-860-5168转4446
    食品重金属检测仪BLD-FD80主要用于水质、水产品、果品、蔬菜、土壤中重金属汞 、砷、铬、镉、铅的快速检测,由Bulader公司自主研发的痕量重金属元素专用分析系统,液晶中文显示,人性化操作界面,读数准确、直观、中文提示操作无需专业人员即可操作,软件有筛查模式、定量模式、一键测量模式,简单方便,具有常用打印机数据线接口,直接打印结果;配备USB接口,可连接网络,可以同时测试多个样品,每个样品由程序控制分别独立工作,不会互相干扰,该仪器通过光电子技术对反应生成物的反射率进行分析测试,定量或定性分析样品中待测物的含量,目前BLD-FD80在行业中算是技术比较成熟,功能较为完善的一款,无论是在国内外都是十分畅销的,应用简单,操作方便,使用便捷,外出携带也很方便。产品优势:1、设备设计方面以小巧为主,方便外出携带使用;2、配以专用滤波器,对痕量元素的分析更灵敏;3、机身储存上万条检测结果,也可以导出储存;4、检测时间和日期自动储存、自动打印,并可翻页查看;5、可拓展配置自动进样系统,方便自动批量检测,提高工作效率。技术参数:1、分析精度:RSD5%(Cd0.2mg/kg);2、探测器:Fast SDD探测器;3、仪器尺寸:530*540*340mm;4、稳定性:≤0.003A/3min;5、重复性:±0.1%(A);6、环境温度:5℃ ~+32℃。食品重金属检测仪BLD-FD80广泛应用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环境保护、工商管理、蔬菜批发市场、食品生产基地、超市、商场、各大食品安全监测系统等部门,目前对于食品和蔬菜批发行业的重金属检测是非常的重视,还有一个比较重视的行业就是水质工程,如果我们生活中所使用的水质如果重金属超标的话,那么后果真的不堪设想,对于水质重金属的检测有严格的规定和执行的条例,然而不论是生活用水或是工业用水都需要做重金属的检测,这款设备重金属检测的范围较为广泛,技术、功能、稳定性相当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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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的迁移提取试验是为了确保其使用符合相应的法规,例如《欧洲框架条例1935》和专门的指令或条例(如塑料法规10 /2011 EC)或《美国联邦法规法典》( CFR 第21章第175至178)。  2016年1月1日起欧盟全迁移/特殊迁移全面按EU10/2011 食品接触塑料及容器执行,同时废除如下欧盟指令:80/766/EEC指令,食品接触材料中氯乙烯单体的测试方法81/432/EEC指令,食品接触材料中氯乙烯迁移的测试方法2002/72/EC 指令,食品接触塑料的指令  2016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GB 5009.15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预处理方法通则,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预处理方法的试验总则、试剂和材料、设备与器具、采样与制样方法、试样接触面积、试样接触面积与食品模拟物体积比、试样的清洗和特殊处理、试验方法、迁移量的测定要求和结果表述要求。迁移测试池是指安装、固定待测试样,注入食品模拟物进行迁移试验预处理的装置。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迁移试验预处理。  MigraCell是过去几年在迁移测试领域的持续发展的结果,涵盖了执行单侧迁移测试的实际需要,以及多层材料的要求以及单一材料的全沉浸测试。可以使用液体和固体食品、食品模拟物或其他提取介质来进行迁移试验。符合欧盟法规要求,符合国家新标准,受到全球用户认可,让客户绝不用担心同类物质的干扰。 品牌:MigraCell 产地:德国 型号:MC60 B性能参数:1.符合国标及欧盟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的迁移提取试验相应的法规要求2.玻璃材质,所有玻璃部件由DURAN硼硅酸盐玻璃制成。3.腔体口直径60mm,用于单一材料的全浸入测试。4.每套包含玻璃上盖和玻璃腔、O型密封圈、不锈钢固定环。5.耐受有机溶剂,乙酸等溶液的腐蚀6.保证各类食品模拟材料在实验过程中不泄露或显著挥发7.保证食品模拟材料不被污染8.保证实验样品测试面积之外的部分不与食品模拟材料接触应用提示  所有玻璃部件由 DURAN硼硅酸盐玻璃制成。使用前,请先验证迁移单池的时间/温度条件是否满足用户的要求。 预防泄露提示  如果测试样品是非常薄和/或光滑的PET/PA 箔,我们严格建议使用迁移单元MC 60 ,以防泄漏。此外,如果您用一个六角螺钉更换原始的开槽螺钉,则可以更加拧紧夹紧环。(注意:如果螺钉过紧,例如使用棘轮扳手,玻璃器皿会碎裂,固定环可能会变形!)  更换开槽螺钉将不会由本公司支持。更换的话您将自行承担风险, 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注意!在温度升高时使用迁移池将会增加所用溶剂的蒸汽压力。由此产生的后果可能是渗漏、溶剂损失和玻璃破裂。使用迁移池时切勿超过溶剂的沸点,并始终检查迁移池是否适合您自己的个人测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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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的迁移提取试验是为了确保其使用符合相应的法规,例如《欧洲框架条例1935》和专门的指令或条例(如塑料法规10 /2011 EC)或《美国联邦法规法典》( CFR 第21章第175至178号)。   2016年1月1日起欧盟全迁移/特殊迁移全面按EU10/2011 食品接触塑料及容器执行,同时废除如下欧盟指令: 80/766/EEC指令,食品接触材料中氯乙烯单体的测试方法81/432/EEC指令,食品接触材料中氯乙烯迁移的测试方法2002/72/EC 指令,食品接触塑料的指令   2016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GB 5009.15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预处理方法通则,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预处理方法的试验总则、试剂和材料、设备与器具、采样与制样方法、试样接触面积、试样接触面积与食品模拟物体积比、试样的清洗和特殊处理、试验方法、迁移量的测定要求和结果表述要求。迁移测试池是指安装、固定待测试样,注入食品模拟物进行迁移试验预处理的装置。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迁移试验预处理。   MigraCell是过去几年在迁移测试领域的持续发展的结果,涵盖了执行单侧迁移测试的实际需要,以及多层材料的要求以及单一材料的全沉浸测试。可以使用液体和固体食品、食品模拟物或其他提取介质来进行迁移试验。符合欧盟法规要求,符合国家新标准,受到全球用户认可,让客户绝不用担心同类物质的干扰。 品牌:MigraCell  产地:德国  型号:MC60性能参数:1.符合国标及欧盟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的迁移提取试验相应的法规要求2.玻璃材质,所有玻璃部件由 DURAN硼硅酸盐玻璃制成。3.单面接触面积0.5dm2,直径60mm4.每套包含MC60 高盖,FEP O型圈,硅酮O型圈,腔体锁扣,金属板,圆筒玻璃腔槽等部件。5.耐受有机溶剂,乙酸等溶液的腐蚀6.保证各类食品模拟材料在实验过程中不泄露或显著挥发7.保证食品模拟材料不被污染8.保证实验样品测试面积之外的部分不与食品模拟材料接触应用提示  所有玻璃部件由 DURAN硼硅酸盐玻璃制成。使用前,请先验证迁移单池的时间/温度条件是否满足用户的要求。 预防泄露提示  如果测试样品是非常薄和/或光滑的PET/PA 箔,我们严格建议使用迁移单元MC 60 ,以防泄漏。此外,如果您用一个六角螺钉更换原始的开槽螺钉,则可以更加拧紧夹紧环。(注意:如果螺钉过紧,例如使用棘轮扳手,玻璃器皿会碎裂,固定环可能会变形!)  更换开槽螺钉将不会由本公司支持。更换的话您将自行承担风险, 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注意!在温度升高时使用迁移池将会增加所用溶剂的蒸汽压力。由此产生的后果可能是渗漏、溶剂损失和玻璃破裂。使用迁移池时切勿超过溶剂的沸点,并始终检查迁移池是否适合您自己的个人测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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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条例相关的耗材

  • 实验室用于食品测量的电极 实验室用于食品测量的电极 电议
    型  号: double pore 品  牌: 瑞士Hamilton 价  格: 基本货期: 实验室用于食品测量的电极double pore主要技术指标: 测量范围 2...11 2..14 实验室用于食品测量的电极double pore详细技术指标: 型号 238050 238285 238400 测量范围 2...11 2..14 2...14 温度范围 -20...80℃ -10...80℃ 0...50℃ 电极材质 玻璃 玻璃 玻璃 温补 无无 无 隔膜 陶瓷 3*陶瓷 2*开孔 参考电极 EVEREF EVEREF Ag/AgCI 参考电极溶液 Protelyte Protelyte Polymer 电极头 S7 S7 S7 电极长 120mm 120mm 25mm 电极直径 12mm 12mm 6m 敏感膜外型 Conical 圆柱 Spear tip
  • 食品铲
    食品铲非常坚固的手铲适用于各种使用,尤其适用于食品行业。无缝焊接和中空的手柄,没有缝隙和边缘。特别光滑,高抛光表面。符合欧洲食品法规。 1.非常坚固的外形2.不锈钢V2A (1.4301) 3.方便的手柄悬挂孔食品铲容量ml总长mmL*W mm起批量产品货号100215120*6055371-0100200230140*7555371-0200250 245155*8555371-0250350290180*10055371-0350500350220*13055371-0500
  • C-1型食品采样箱
    C-1型食品采样箱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制,北京中卫食品卫生科技公司出品的&ldquo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箱&rdquo 系列产品,外型小巧、庄重大方、携带方便。箱内储物盒,不但容量大、且可随意组合。检测箱内的检测项目,都是针对社会关注的焦点、难点及食物链中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性环节。在这些方法中,除微生物法外,项目的平均检测时间不到10分钟,最长的也可在30分钟内出结果,非常适合现场使用。 C-1型食品采样箱采用的检测方法具有科学性,检测方法来源于国标法、AOAC法和教科书中经典的分析方法以及实验室中最新的科研成果。检测所用的诸多试剂,均事先做成试剂盒、试液包或试纸卡,大大减少了现场配置试剂的时间,这些试剂均经过实验室和实际操作的验证,符合率高,可靠性强。为便于现场操作,缩短现场检测时间,检测箱还配备了一些操作简单、携带方便的小型仪器。 目前,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箱中有60多个快速检测项目,随着社会需求和技术的发展在不断增加。操作方法力求简单、易用,给操作者带来方便,为食品安全的监管、质控、以及食物中毒现场快速筛查提供科学有效的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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