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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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标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今天(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ldquo 史上最严&rdquo 的食品安全法,都有哪些主要修改呢?   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   在农药管理上,新版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运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增加了: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剧毒、高毒农药严厉监管的决心。   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   针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宣传中存在的问题,新版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ldquo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rdquo 。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   2008年&ldquo 三聚氰胺&rdquo 事件后,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焦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法律特别强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   如今网购已成为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1.85万亿元,其中网络食品交易324亿元,保健食品约40亿元。但网购回来的食品有问题该怎么办? 新版食品安全法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并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   对于同样广受关注的转基因食品,新版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同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解析中国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解决之道
    GFSI(全球食品安全倡议)——为中国食品生产企业提供食品安全解决之道   食品安全是一个全球都在关注的热点话题,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不断,食品安全事件接连发生,如何寻求食品安全解决之道,已成为我国食品生产企业亟需解决的一个难题。“我要测”记者在2011年11月2日-3日召开的“第五届中国国际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会议暨检测仪器设备展览会”上获悉,该难题有望尽快解决。在会上,GFSI董事会成员、中粮集团副总裁万早田先生为我们详细讲解了中国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解决之道。 中粮集团副总裁万早田先生分析我国食品安全解决之道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据万早田先生分析,我国现阶段在食品安全方面主要存在三个方面问题:   一、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管理水平持续提升。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初步形成:截止2009年,中国制定了1578项国家标准和2063项食品行业标准,涵盖谷物、乳制品、肉制品等20个专业,形成了门类齐全、覆盖面广的食品安全体系。   2、食品企业的规模化、标准化程度提升:在体系认证方面:2002年12月,中国认证认可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正式启动HACCP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试点工作,开始受理HACCP认可试点申请 截至2010年,已经颁发食品、农产品认证证书累计9.6万多张,其中有效证书6万多张 ISO管理体系证书已经达到26张。在产业方面,多个产业链生产逐步集中,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如生猪产业,50头以上的养殖规模由2000年的25%提升到现在的60%。   3、食品安全事故总体稳定:/2010年,中国食物中毒起数为220起,中毒人数7383人,死亡184人(中国疾病预防中心数据) 而美国每年1/6的人因食物中毒患病(约4800万),12.8万人住院治疗,3000人因此丢失性命(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报告) 从结果对比看,中国食品安全状况好于国外发达国家水平。   二、食品安全事件多发,导致消费者信任危机。   仅2011年,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万能牛肉膏、墨汁红薯粉条、香精包子……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   三、食品企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惑与问题。表现以下4个方面:   1、缺乏风险预警机制,导致布置风险将至,缺乏风险交流平台导致闭门造车无法提升   2、政府监管力度加强,新标准不断出台,要求提高   3、不同企业、不同人员标准理解不同,导致同一产业链关键控制点差异较大,甚者在操作层面与标准背道而驰   4、在认证审核方面,不同客户提出的不同要求,体系不兼容,文件繁多,并需要重复、频繁审核。   GFSI食品安全解决之道   针对现状,万早田先生根据中粮集团在食品安全方面取得的经验,详细介绍了食品安全解决之道——GFSI(全球食品安全倡议,Global Food Safety Initiative,简称 GFSI)。   据了解,GFSI隶属于消费品论坛,是全球消费品行业组织。其成员由来自全球大型零售商组成,全球成员公司遍布70多个国家,成员数量超过650家,成员年销售额超过2.1万亿欧元。其总部设在巴黎,在华盛顿和东京设有办事处。   据同为GFSI董事会成员的中国华润万家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兼华润零售集团高级副总裁陈硕先生介绍,GFSI作为独立的非盈利国际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帮助食品生产企业持续改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对现行的食品进行比对,对认证认可的数据进行汇总,进行全球市场项目的开发,通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进行信息分享与知识交流,强化其全球影响力。”   GFSI的未来发展战略是:“加强与全球政府和机构的关系,建立对第三方认证的信心,通过加强推广宣传,持续全球化扩张。”其愿景是“在全球范围内,推动食品安全的持续改进,增强消费者信心。” 中国华润万家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介绍GFSI背景   GFSI可从五个方面为食品企业提供食品安全解决之道:   一、提供了一套科学的食品安全解决方案。   GFSI认可计划以食品安全法律为基础,整合GMP、HACCP、ISO22000等标准要求,结合最佳实践,形成GFSI认可计划 在认可计划的时效性方面,食品生产企业随时审查和校正,解决了食品行业面临的突出问题 在行业认可方面,GFSI认可计划为食品安全控制提供坚实基础,并被国际食品行业和政府认可。   二、从产业链出发系统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GFSI认可计划关注源头、过程、出口端,从产业链的过程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三、搭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沟通交流的平台。   55%消费品论坛成员在商业范围内使用GFSI标准,认同“一处认证、处处认可”,GFSI的目标是达到100%的认可。   四、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网络。   2009年GFSI网站建立以来,每天超过1250人点击,最大浏览次数达到35780次。   五、GFSI为食品企业带来的其他益处。   其“一处认证,处处认可”——有效降低体系认证与管理成本。据了解,50%的供应商审核基于GFSI标准,25%的审核在一天内完成,节约了大量时间 在节约成本方面,据2010年3月的调查问卷显示,通过实施GFSI认可体系后,在年度成本支出控制上:零售商/餐饮服务商内部成本降低90%,小型生产商大约每年节约5万美元以上。   并且,GFSI认可计划有助于消费者信心建立,基于超过3大洲、70个国家650家消费品论坛成员,共同为食品安全提供解决方案,增强企业与消费者互信。 全球食品安全倡议研讨会现场   背景资料:关于第五届中国国际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会议暨检测仪器设备展览会   第五届中国国际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会议暨检测仪器设备展览会于2011年11月2日-3日在北京召开,吸引了来自18个国家的1000多名代表参加,共同探讨时下热点食品安全问题。“我要测”和“仪器信息网”作为支持媒体参加了本次会议。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今天就起草的《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拟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规定指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定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准确记录提取、使用等情况。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申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声、高温、低温等职业病危害,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规定明确,食品生产企业涉及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项目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或者存在空间交叉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发包和出租单位统一管理,并对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规定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改正要求拒不执行,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的,有关部门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对违法企业予以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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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藏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西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饮料、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蜂产品的全类别全品种禁止;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方便食品、饼干、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糕点、豆制品。禁止品种详见《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药总局2015版)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0版)对比

    2015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与2010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对比相关法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15-10-01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1、 为了与新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条款内容进行对比,2010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条款的顺序有所变动。2、食品生产许可主管部门由质检总局变更为食药总局。3、新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条款内容与2010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第二章条款内容进行对比。4、 新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增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规定。 5、本资料仅供学习参考使用。 2015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10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具体变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增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由“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增加“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 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删除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增加“高效” 第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新增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新增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改为“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新增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新增第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新增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章 程序 由“第二章 程序”改为“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第六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由“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改为“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增加“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除外。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删除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新增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第八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align=center][b]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b][/alig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  (五)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复配食品添加剂组成等。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副本还应当载明食品明细和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具体地址。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还应当载明产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三十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对因产品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而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发证日期以重新批准日期为准,有效期自重新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生产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生产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五十二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  第五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管理原则、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适用本办法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食品生产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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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枸杞食品冻干机深加工冻干后的枸杞形状、大小没有什么变化,而且枸杞外表皮保留完整。因低温真空下干燥而得,枸杞里面的热敏性物质得到了很好的保留,且冻干后,还大大节省了物流成本、延长了其保存期。设备特点:1.1 预冻与干燥在原位完成,冻干过程自动化,操作简便。1.2 板层内走循环介质,温度可调节,温差≤1℃,制冷加热效果更均匀。1.3 触摸屏操作,PLC控制系统,实时监控设备运行情况。1.4 可与电脑连接,远程操控,存储冻干曲线。1.5 整体式设计,便于运输及安装,节省空间。技术参数:型号单位TF-FZG-10隔板面积㎡10散装溶液量L100隔板尺寸宽mm900深mm1600隔板数量层7+1隔板间距mm65mm隔板温度范围℃-45~+70冷凝器温度℃≤-65冷凝器捕水量KG200极限真空Pa2.7装机功率KW62.0冷却水量m3/H18设备重量T7.5 适用领域:1.医药工业:可用于血清、血浆、疫苗、酶、抗生素、激素等中西药品的脱水与保存;2.食品工业:在食品工业中主要用于干燥咖啡、菜叶、果汁、草莓、整虾、肉类、特色蔬菜等;3.营养保健:可以用来加工蜂皇浆冻干粉、珍珠粉、人参、龟粉、黑蚂蚁粉、蛇粉等,它能长期保存其营养成分及其活性成分,保证营养保健品的天然;4.生物研究:可长期保存细菌、动脉、骨骼、皮肤、角膜和神经组织及各种器官等,在使用时供给水分可再生,可保持其生化物理特性;5.其它:如在航天隔热陶瓷制作,土壤冻干研究,考古中木帛,制品保存,标本制作,特殊材料制备等的应用,有独特的效果。上海田枫实业有限公司是注册于上海复旦创业园区集工业、实验室制冷设备的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于一体的高科技公司。 主营冻干机(真空冷冻干燥机)冷水机(冷却水循环机)、工业冷水机、冻干机 (冷冻干燥机)、冰水机、冷水机组、制冰机 、恒温槽(恒温循环器)、 超低温冰箱、层析冷柜、冷冻机、喷雾器、低温冰箱等产品。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田枫引用了德国 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了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建全完善了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检验和服务以及相关的所有过程,进行严格的 管理和控制,持续地提高了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赢得了顾客的信赖,使田枫产品的供应量在国内各大城市以及国际市场迅猛增长。1、关于价格 本单价仅供参考,最终成交价取决于客户的具体情况,诸如客户所属的行业,具体的设备,自身的资源;本司产品不定期升级,恕不另行通知; 具体价格以咨询客服为准!!2、关于能否定做 支持定做! 上海田枫拥有多年自主生产经验,我们有专业的工程师为您服务;注:本设备属于精密仪器,建议直接致电咨询,我们24小时为您服务!!3、关于出货 我们所有的商品都是自产直销。一般情况下,下单后5-7个工作日出货, 如有特殊情况影响供货,我们会提前与客户联系协商。4、关于售后 全国范围保修,保修期为一年; 定期回访例查,终身维护服务; 保修期外: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本司已开通售后电话咨询、上门维修服务、返厂维修等多种售后渠道,方便客户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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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细说明名称:食品安全综合分析仪型号:DY-3500系列 /含主机、配套附件箱适用范围:农贸农批市场、餐饮企业、果蔬生产基地、农副产品配送中心、饭堂、超市等特点:技术保障、厂家直营、专业准确、性价比高、 检测快速、操作简单产品简介DY-3500系列综合分析仪包括分光光度模块、胶体金检测模块、干化学模块、电化学模块、微生物检测模块、数字化管理模块、无线通讯模块等。可同时检测食品、化妆品、药品、保健食品一系列检测项目。食品中包括农副产品、水产品、畜禽产品等中大部分兽药残留、农药残留、非法添加物、生物毒素及致病菌等指标。产品特点1、功能强大:集分光光度、微生物、胶体金检测、干化学、电化学、数化管理、无线通讯等多个检测模块于一体。可同时检测食品、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一系列项目。食品中包括农副产品、水产品、畜禽产品兽药残留、农药残留、非法添加物、生物毒素及致病菌等指标。2、操作简单:软件设计模块化、人性化、直观化,便捷,易上手。3、精准分析:5秒钟内10次读取平均值从而避免比色皿表面污染、图形 阶动态变化带来的误差,实现移动中得到精准的测试结果。4、检测项目丰富:满足现场及流动检测使用要求,系统能快速检测近百种食品、保健食品安全项目。5、存储与传输:不限数量存储测试数据和原始测试图像,并可通过蓝牙无线传输模式将检测结果进行格式转换、实时打印或上传至食品药品安全测监控信息系统,组建省、市、地、县等各级食品监控网络。产品配置装箱清单序号品名型号规格单位数量1DY-3000食品综合分析仪(一体机)DY-3000台12三插电源线——条13用户使用说明书——份14保修卡——份15合格证——份16鼠标——个1附件箱清单序号品名型号规格单位数量1手掌电子天平0.1~ 500g台12电子秒表——只13微量可调移液器100~1000μL支14微量可调移液器20~ 200μL支15可调移液器1000~ 5000μL支16微型电热水浴锅——个17玻璃比色皿10mm×10mm个208烧杯500mL个19烧杯250mL个110塑料洗瓶250mL个111三角瓶50mL个812塑料大口瓶500mL个113漏斗4cm个614搅拌棒——支115镊子——把116吸头5mL个3017吸头200μL个9618吸头盒96孔个119盒装吸头1000ul*96孔盒120定性滤纸∮7cm盒121擦镜纸——本122保鲜膜——包123记号笔——支124剪刀——把125PE手套——双5026反应架——个127电池7#个328合格证——份1标配检测项目列表(可根据实际检测需求拓展相应项目,详细可与客户经理沟通)农药残留快速检测试剂500份次/盒甲醛快速检测盒100份次/盒亚硝酸盐快速检测盒100份次/盒蛋白质快速检测盒100份次/盒漂白剂(二氧化硫)快速检测盒100份次/盒余氯快速检测盒100份次/盒重金属铬含量快速检测50份次/盒硝酸盐快速检测盒50份次/盒重金属铅快速检测盒50份次/盒吊白块快速检测盒100份次/盒双氧水快速检测盒100份次/盒硼砂快速检测盒100份次/盒挥发性盐基氮快速检测盒100份次/盒明矾快速检测盒50份次/盒氯霉素胶体金法快速检测试剂盒(水产)10份次/盒β-兴奋剂(I)快速检测卡(组织样)20份次/盒β-兴奋剂(II) 快速检测卡20份次/盒β-兴奋剂(III)快速检测试剂盒 20次/盒(组织样)20份次/盒三聚氰胺快速检测卡20份次/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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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相关的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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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名称:食品饮料大肠菌群快速检验纸片 产品规格:2份/包 产品优点: 大肠菌群是评价食品卫生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目前已被广泛应用于食品卫生工作中。大肠菌群多存在于温血动物粪便、人类经常活动的场所以及有粪便污染的地方,大肠菌群数的高低,表明了食品及食品生产过程中受污染的程度。本品可用于检测饮料、饮用纯水及各类食品中的大肠菌群数,与国标法中的九管法相对应,将原来几步的试验简化为一步,时间由一个星期左右缩短为十几个小时,而且为使用者省去了制备培养基的麻烦,非常适合于食品生产企业自检和食品卫生检验部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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