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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规范的制订应科学客观

食品添加剂

  • 近期,有关机构正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规范》(下称《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规范》),向社会征求意见。
    上海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下称上海食品添加剂协会)组织专家和企业代表,对该规范进行了讨论。专家和企业代表认为,该规范存在明显的问题,为真正保障食品安全、推动食品添加剂产业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在制订《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规范》的过程中,应邀请行业协会参与,并遵循科学发展观,严格区分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二者的生产规范。

    上海食品添加剂协会的吉鹤立教授等专家和企业代表认为,《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规范》至少存在两大问题:1.《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规范》这个提法并不妥当。2.该添加剂规范要求仅参照《GB14881食品生产卫生管理规范》,则更不妥。食品添加剂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畴是对的,这也是国内外监管部门和专家的共识,但不等同于食品生产管理。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有自己的特点,《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规范》的题目和内容都应修改,理由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规范》参考的法律法规不当。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第四十七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应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资质。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除遵守本法有关食品添加剂的特别规定外,还应遵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要求。

    上述内容遭到有识人士的强烈反对,如按上述条款管理食品添加剂,则我国食品添加剂产业将遭灭顶之灾。本来属于化学工业类精细化工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要用食品生产要求来管理,根本行不通。

    之后,有关机构对上述条款进行了修改,在全国人大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而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人大征求意见稿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要有良好的生产环境、与产品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生产工艺、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而不是“应当遵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要求”。

    《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的主导思想是《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的内容,尤其是参照GB14881,以其为主体内容,这种指导思想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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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ymmacros

    第1楼2014/09/03

    应助达人

    二、我国政府部门制定规范要以国家的法律为基础,同时应和国际接轨。

    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法典是世界各国参考制定本国法典的国际通用法典,发达国家都要以CAC法典为准则,我国更不应自我封闭。其中,CAC《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是我们食品添加剂法规制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该法典标准指出:食品添加剂不作为食品消费,不用作食品中常见的配料物质,无论其是否具有营养价值。在食品中添加该物质的原因是出于生产、加工、制备、处理、包装、装箱、运输或储藏等食品的工艺需求(包括感官),或期望它或其副产品成为食品的一个成分,或影响食品的特性。该术语不包括污染物,或为了保持或提高营养质量而添加的物质。

    上述描述充分说明:食品添加剂不等于食品。

    《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还指出:食品添加剂要达到食品等级质量,应符合整体规格标准(而不是仅符合个别指标),并按GMP生产、贮存、运输和处理。既然该法典标准明确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贮存、运输和处理按《良好生产规范》(GMP)操作,为什么我们国家还要自搞一套、卡死自己呢?

    根据以上理由,上海食品添加剂协会建议:《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规范》应改成《食品添加剂良好生产规范》。

    我国现在已有药品、食品、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的GMP,为提高这些产品的安全质量,很多企业都配置了双核臭氧杀菌设备等先进杀菌产品,以对生产环境杀菌消毒、消除细菌等微生物的污染。过去的食用化工产品良好生产规范包含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内容,在起草《食品添加剂良好生产规范》时,可参考旧的《食品用化工产品良好生产规范》。

    就《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规范》而言,存在不少问题:仅以GB 14881确立的术语和定义为准,过于狭隘;语言表述不确切,许多无章可循;内容深度不够,无可操作性。这个“卫生规范”显然是少数不熟悉行业情况的人员写的,上海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行业协会专家不认同其中的一些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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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ymmacros

    第2楼2014/09/03

    应助达人

    上海食品添加剂协会认为,由于食品添加剂生产原料的来源和产品特点不同,因此,在制定《食品添加剂良好生产规范》过程中,为增强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含有营养成分、容易被生物(包括微生物)利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规范的制订,可参照GB 14881。

    上海康久消毒技术中心的周立法先生认为,这部分食品添加剂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可采用动态消毒技术、双核臭氧杀菌技术等现代技术,以预防微生物的污染、提高产品的安全质量,从而最终保障食品安全。

    2.有些食品添加剂本身就是药品原料,企业一直按药企良好操作规范生产,就不必参照GB 14881。

    3.大多数食品添加剂属于精细化工类产品,有的产品生产在露天的大型反应器中进行,这些反应器不可能放在房间里;有的产品生产要在通风的环境下进行,要求门窗密闭是违反化工操作规程的,所以,这类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制定“食品用化工原料生产良好操作规范”,而GB14881仅作为这类食品添加剂最后生产的食品级产品和包装阶段参照使用。

    4.制定《食品添加剂良好生产规范》,应有行业协会的专家参加,因为行业协会的专家对基层情况熟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能客观看待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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