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潜行者
第4楼2021/05/28
1、《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中规定“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的最低检出浓度时,用“<DL”表示,并按1/2最低检出浓度值参加统计处理”;
2、《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2004)中规定“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测定结果以“未检出”报出,参加统计时按二分之一最低检出限计算”;
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规定“当测结果在检出限(或最小检出浓度)以上时,报实际测得结果,当低于方法检出限时,报所使用方法的检出限,并加标志位L,统计污染总量时以0计”;
4、《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中规定“当某种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
5、GB17378.1-2007《海洋监测规范》规定项目检出率占样品频数的1/2以上(包括1/2)或不足1/2时,未检出部分分别取检出限的1/2和1/4量参加统计运算。
6、《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
7、HJ442-2008《近岸海域监测规范》监测数据产生后,在对数据准备性进行确认后进行必要的统计,其中未检出部门按检出限1/2量参加计算。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