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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2014/03/13
3、总汞和甲基汞: 2010 年JECFA第72次会议将无机汞(用于非鱼贝类食品的膳食暴露评估以总汞计)的PTWI 由5μg/kg bw下降至4 μg/kg bw,对于鱼贝类食品则采用甲基汞PTWI(1.6μg/kg bw,2003年JECFA提出,2006年JECFA第 67次会议确认)进行限量管理。在本次清理工作中,以GB2762-2005为基础,充分梳理我国现行食品标准中汞限量的相关标准参照CAC及相关国家的制标原则,根据我国居民膳食总汞和膳食甲基汞暴露评估结果,参照CAC标准以及我国大宗、热点产品及其加工情况,提出谷类、蔬菜、食用菌、薯类、肉类、乳及乳制品、蛋及蛋制品、食用盐、矿泉水、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中总汞的限量要求,提出水产品中甲基汞的限量要求。食用盐、矿泉水的总汞指标采纳CAC规定,其它类食品中汞的限量指标基本维持GB2762-2005规定。鉴于水果中总汞的膳食暴露贡献率较小,取消了GB2762-2005水果中总汞的限量规定;根据食用菌中总汞的污染水平,将GB2762-2005纳入蔬菜管理的食用菌中总汞限量规定单列;采纳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中总汞的限量规定。
4、总砷和无机砷:2010年JECFA 72次会议确定了无机砷安全评价结果。清理组分别以总砷和无机砷进行膳食暴露评估,确定膳食总砷和无机砷主要来源。以GB2762-2005为基础,充分梳理我国现行食品中砷限量的相关标准,借鉴国际最新评估结果,提出大米和水产品中无机砷的限量要求。考虑到总砷测定的普及性和效益-成本,参照CAC及相关国家的制标原则,参照CAC以及我国大宗、热点产品及其加工情况,提出除大米外的其它谷类、蔬菜、食用菌、肉类、乳及乳制品、脂肪、油、乳化脂肪制品、调味品、甜味料、包装饮用水、可可脂及其制品等食品中总砷的限量要求,鉴于藻类食品(海带、紫菜)中无机砷实际暴露量和检测方法情况,取消藻类无机砷限量要求;根据水果、豆类、蛋类、酒类及果汁中砷的污染水平及膳食暴露的贡献率,取消了这些食品中砷的限量规定;根据蔬菜、食用菌、肉类、乳及乳制品等食品中可能存在的砷形态,以总砷进行砷限量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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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2014/03/13
5、锡:JECFA 33次会议确定锡的PTWI为14mg/kg bw,国际食品添加剂与污染物法典委员会(CCFAC)要求对于固体和液体罐头食品按照急性毒性参考剂量ARfD进行管理, JECFA 55次会议(2000)和 64次会议(2005)认为现有数据难以得出ARfD,而鉴于胃肠道刺激症状可依据液体和固体分别提出150 mg/kg和250 mg/kg限量,并被CAC采纳。参照CAC、欧盟、澳新、韩国等对罐头食品中锡限量的管理规定,提出我国罐头食品中锡的限量要求,指标等同采用CAC对固体食品、液体食品、果酱、婴幼儿配方食品及辅助食品中锡的限量指标,分别为250mg/kg、150mg/kg、250mg/kg和50mg/kg。提出的食品类别包括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罐装固体食品(除罐装婴幼儿配方及辅助食品外)、罐装饮料、罐装果酱、罐装婴幼儿配方及辅助食品。
6、镍:根据监测结果,仅针对人造奶油设定镍的限量,指标维持GB 15196-2003《人造奶油卫生标准》的1 mg/kg标准规定。
7、铬:三价铬为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六价铬有害。CAC、澳新、日本、美国、台湾地区等无食品中铬的限量标准,欧盟规定了明胶和胶原蛋白中铬的限量,香港规定了谷类、蔬菜、鱼、蟹、蚝、明虾、小虾、动物肉类和家禽肉类中铬的限量。根据我国现行食品中铬限量标准的梳理分析,基本与GB 2762-2005中铬的限量要求一致,维持GB 2762-2005对谷类、蔬菜、水果、豆类、薯类、肉类、水产品、乳及乳制品、蛋类等食品中铬的限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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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楼2014/03/13
13、氟:氟为人体必须微量营养素,CAC、欧盟等未将氟作为食品污染物进行管理,仅有WHO、CAC针对生活饮用水和矿泉水中氟的指标规定。为此,参照国际上的管理要求,不再将氟列入我国食品污染物管理。其他食品如有制定氟限量的必要则在相应的产品标准中予以管理。
14、稀土:我国涉及食品中稀土元素限量管理的除GB 2762-2005外,仅有SB/T 10193-1993《哈密瓜》规定稀土限量要求。CAC、澳新、日本、美国和台湾地区均等无食品中稀土元素的相关管理要求。我国稀土矿区稀土元素监测及评价结果可见,除个别食品外,稀土元素的污染及膳食暴露处于低水平,为此,参照国际上对稀土元素的管理及我国相关食品的污染现实,取消对粮食、蔬菜、水果、花生仁、马铃薯、绿豆、茶叶等植物性食品中稀土限量要求。
15、铝:为避免GB 2762和GB 2760对面制食品中铝残留限量管理的重复及交叉,建议面制食品中铝的限量纳入GB2760管理,GB 2762不再列入面制食品中铝的限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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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楼2014/03/13
在2762的解读与问答中,也给出了为什么删掉硒、铝、氟的限量的理由。
关于硒、铝、氟限量
(一)硒:硒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但过量硒摄入也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健康效应。除极个别地区外,我国大部分地区是硒缺乏地区。《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将硒作为污染物进行限量规定,同时为确保缺硒人群硒元素摄入,《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14880)也规定在特定食品种类中,可按照规定强化量对食品进行强化。 随着对硒的科学认识不断深入,CAC和多数国家、地区将硒从食品污染物中删除。我国实验室检测、全国营养调查和总膳食研究数据显示,各类地区居民硒摄入量较低,上世纪60年代以来,我国极个别发生硒中毒地区采取相关措施有效降低了硒摄入,地方性硒中毒得到了很好控制,多年来未发现硒中毒现象。以上情况表明,硒限量标准在控制硒中毒方面的作用已经有限。2011年卫生部取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中硒指标(2011年第3号公告),不再将硒作为食品污染物控制。
(二)铝:《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规定了面制食品中铝残留限量。调查研究发现面制品中铝的主要来源是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含铝食品添加剂(如明矾),《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已明确规定了面制品中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残留量,因此新的GB2762不再重复设置铝限量规定。食品中使用含铝添加剂应严格按照GB2760执行。
(三)氟:氟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但过量摄入也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健康效应。《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规定了粮食、豆类、蔬菜、水果、肉类、鱼类和蛋类食品中氟残留限量。随着对氟研究的不断深入,国际上普遍不再将氟作为食品污染物管理,新的GB2762取消了氟限量规定。如对个别食品需要制定氟限量的,可以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经研究论证后在相应的产品标准中予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