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_liujingyu
第3楼2022/06/11
新的“测量结果”定义包含有“测得值”和“测量不确定度”两部分内容,仅仅给出测得值而不给出测量不确定度的检测报告,除非另有规定,就不能称为给出了完整的测量结果。
测量不确定度的主要用途是量化评判测量结果的可信性或可靠性。是提供给测量结果使用者正确使用测量结果的必要信息。当测量结果使用者使用该测量结果判定被测对象符合性时,必须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与被测参数控制限的比例,不满足“三分之一原则”的测得值是不可信或不可靠的,是靠不住的。错误地使用了测量结果,将会带来误判风险。误判的结果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质量事故或安全、污染事故。
测量者在检测报告中给出不确定度也是一种自我保护。同时给出测得值及其测量不确定度(即完整的测量结果),就是告知了测量结果使用者使用该测得值时的使用范围。如果被测参数的控制限小于给出扩展不确定度的3倍或以下,由此造成的误判风险由测量结果使用者负责,而与测量者无关。如果检测报告不给出不确定度,又没有书面规定可以不给,就意味着默认测得值使用者可以不考虑测量不确定度,即不考虑测得值的可靠性而使用测得值,用于其被测参数的符合性判定,那么由此产生的误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安全、质量事故,就应该由给出检测报告的测量者负责。特别是当顾客或规范要求给出不确定度时而没有给出,测量者就要对由此产生的事故和损失负全责。
路云
第5楼2022/06/12
当测量结果使用者使用该测量结果判定被测对象符合性时,必须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与被测参数控制限的比例,不满足“三分之一原则”的测得值是不可信或不可靠的,是靠不住的。
“马扎”楼层某人的确是不懂装懂一知半解。需要使用本级“测量结果(检测/校准结果)”的使用者是送检客户,而不是实施检测/校准的第三方检测/校准机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与被测参数控制限之比的“三分之一原则”,根本就不是用来判定测量结果可不可信或可不可靠的,而是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是否要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对符合性判定影响的“判定规则”(见CNAS-GL015:2022《判定规则和符合性声明指南》第3.8条、第7.1条第2)款)。是为了降低误判风险而约定的比例限值。即:当“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1/3被测参数控制限时,进行符合性判定时可不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对符合性判定的影响,否则应考虑。
至于客户如果要将该“测量结果(检测/校准机构的)”用于下一级测量过程,则可依据下面所说的“三分之一”原则来进行“计量确认”,判定能否保证下一级的测量结果可信与可靠。
“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只是被测对象自身固有性能的客观定量表征,该健康就健康,该有病就有病,根本没有保证测量结果可信与可靠的功能。保证判定测量结果可不可信或可不可靠的“三分之一”原则是:“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或‘测量仪器的不确定度’,或‘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与被测参数控制限之比≤1/3。此“三分之一”原则非彼“三分之一”原则。规某人不懂装懂,除了忽悠新人或非计量专业版友,没别的能耐。
特别是当顾客或规范要求给出不确定度时而没有给出,测量者就要对由此产生的事故和损失负全责。
规某人不是一直在为不给不确定度叫劲狡辩嚼舌吗,怎么现在又开始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啦?
en_liujingyu
第7楼2022/06/15
是的,你说得对,原则上“临界值的话除了出不确定度外”“也不能判定合格不合格了”。
但,前提条件是要搞清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与被测对象的控制限之比,结合被测对象误判风险的大小,规定的“三分之一原则”是什么(风险不同,三分之一原则的比值是不同的,但无论如何不能大于1/3)。即便测得值处在“临界值”,只要满足规定的三分之一原则,其误判风险仍然属于可接受的范围内,仍然可以判定被测对象合格,这一点在产品质量检验活动中,为了减少检验人员与生产人员的质量纠纷,常常遇到。 如果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与被测对象的控制限之比不满足规定的“三分之一原则”,尽管测得值不在“临界值”,评判被测对象是否合格,也需要考虑“待定区”的问题。
至于5楼陆云的问题,因其概念一贯严重混淆,错误百出,就不必理睬它了。
路云
第10楼2022/06/17
判定测量结果可信性的指标就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与被测对象的控制限之比不得大于1/3”,至于比值应该比1/3小多少,将受到因误判带来的风险约束。
请问这一说法源自哪个标准?请问要求“测量仪器的不确定度(或‘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被测对象控制限的1/3”的目的又是什么?
有关领域测量的标准、规范、规程考虑到测量的成本,并根据不同的风险,在落实1/3原则时均有自己不同于其它领域的比值。但大多数测量技术领域,均在1/3到1/10之间进行选择,只有在风险巨大时才会选择比1/10还要小的比值。
这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与被测对象控制限的比值吗?纯粹就是不懂装懂在这里瞎扯淡。两者都是表征被测对象的参量,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被测对象测得值的实际离散程度,被测对象控制限的比值是被测对象测得值离散程度的人为规定的极限要求。自己跟自己比,能保证测量结果可靠与可信吗?保证测量结果可靠与可信的前提是“测量仪器的不确定度(或‘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被测对象控制限的1/3”。看看JJF 1104-2003《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编写规则》是怎么要求的吧:
绝大部分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对所使用的计量标准的要求,应该不陌生吧。随便找一份校准规范,看看它对计量标准的要求是怎么描述的吧:
睁大眼睛看看清楚,这些都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与被测对象控制限的比值吗?